企业如何才能享受残疾员工相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就是企业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虽然只有一词之差,但参保对象和缴费对象却有很大区别。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解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残疾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但需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全额缴纳保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由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根据上述解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着明显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因此,该福利企业在为残疾员工缴纳保险费时,如果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不能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可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企业如何才能享受残疾员工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如想要享受税收的优惠,必须要符合国家对其提出的要求。至于什么要求,请大家认真学习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内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