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
一、销售货物(商品)发票的开具范围
1.普通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而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如何开具普通发票,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一般也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专用发票首先是一种发票,理应遵循《办法》关于发票的一般规定,其次它还被赋予一种普通发票所不具备的功能——充当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特殊作用。而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如何开具专用发票,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二、货物“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办法》和《规定》对发票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等的界定,货物“视同销售行为”未被纳入可以开具发票(包含专用发票)范围之内。但实务中却出现了不得不开具发票或专用发票的现象。比如,投资方以实物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方无论是否开具发票或专用发票,都负有纳税义务。接受投资方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抵扣的需要,势必要求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投资方如果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会因为税务机关“以票控税”,而要求投资方开具普通发票,否则,就存在难以被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隐患。这样,法规与实务就出现了脱节现象。发票主管机关也已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已有多个文件突破了《办法》和《规定》的一般规定,允许开具专用发票。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如何开具发票?上文介绍了看你是需要看剧哪种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普通发票,这个问题的发票开具疑问上文介绍了,基本上是没有被纳入可以开具发票的范围之内,更多财务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