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加工企业可以自行申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新疆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仅限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开具;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使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延伸:
(一)对于2016年9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以备查验”。企业应主动与农业生产者沟通,实现每份收购发票均有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协议以备查验。
(二)对于2016年9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对以季节性收购为主的纳税人,考虑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在收购旺季主管国税机关可增加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保证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待收购旺季结束后再调减其收购发票的月供量”。
(三)根据2016年9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农产品销售方身份不实或是农业生产者身份虚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方是否为农业生产者个人决定了该业务能否开具收购发票。对于销售方为非农业生产者个人等不得开具收购发票的情况,已开具收购发票的应按照相关要求作废,已经申报进项税额的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2016年9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所附原始凭证不全,不能证实购进农产品业务真实性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要求按规定妥善保管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并与收购发票内容相对应,以备查验。
饲料加工企业可以自行申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吗?上文介绍了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行,上文有两个要求要满足才能申购,对于农产品开发票的相关规定上面做了延伸,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