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按代理方缴款原件注明增值税款抵扣?
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须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但因我公司没有进口资质,所以委托有资质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外贸公司按规定收取代理费,并由我公司负担进口增值税。近日,因工作失误,在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时,没有要求海关开具有我公司名称的缴款书,而是直接开具了代理公司名称,也没有加注我公司名称。我公司能否按原件注明的增值税款申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因此,海关开具给代理方的缴纳书,只能由代理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操作流程:
一、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二、由于海关传递海关缴款书数据时限一般在缴款成功后10-25个工作日,我公司需先在电子口岸确认抵扣经营单位,客户先不要急上传海关缴款书。(最好在缴款书日期后25个工作日之后才上传比对)。
三、纳税人应按要求完整规范采集海关缴款书 海关缴款书号码在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可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号码第20位必须是“L”。纳税人在采集海关缴款书时号码应完整规范录入,其中:数字、字母、符号以半角录入;大写英文字母“L”在内的22位号码必须填写完整;其中“—”不能以“/”代替;英文字母“L”一律为大写;通关系统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上行打印的括号和四位日期不属于缴款书号码,不应录入;开票日期应录入票面填发日期;如企业取得同一号码多张海关缴款书,税额应按末张海关缴款书最后一栏合计数录入。
四、纳税人可自行通过
能否按代理方缴款原件注明增值税款抵扣?上文介绍了给代理方的缴纳书,只能由代理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操作流程是怎样的上文也给出了相关的答案,希望对财务人员有所帮助,还有财税方面的疑问,可以点击窗口咨询我们的在线老师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