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福利费及取暖费税前列支问题?
答:福利费是用于职工福利的,企业如果将上交上级的款项计入应付福利费,根据国税发[1996]201号文的规定,有“名不符实”之嫌,根据税法的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因此,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在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不做纳税调增。但将上交上级的款项计入应付福利费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而企业所得稅的计算缴纳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因此,企业上交上级的款项不计入“应付福利费”,如已记入应作会计差错更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673号)规定:“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发生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给职工的取暖费可以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内扣除。但发放给退休职工的取暖费不应包括在内。取暖费计入哪一科目,目前未见到相关规定,建议记入管理费用。
取暖费怎么算?
答:事实上,大家常说的取暖费、供暖补助等指的就是冬季取暖补贴 ,这是我国上世纪50年代就实行的一项制度,当时指的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冬季发放的一项费用,别的单位职工是没有的。这个取暖补贴是由单位承担,即有取暖设备的,给予免交取暖费,没有取暖设备的,发给补贴,列入成本,由各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造册。
当时,取暖补贴就是国家机关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对于私营、民办企业是否给予职工取暖补贴,我国法律并无强制性规定,这些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自己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冬季取暖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逐渐将取暖列为民生问题。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规定的情况下,目前各个省市政府加大取暖保障力度,对于低保户,特别的困难户,由政府帮助解决部分取暖问题,给予减免费用等等。并且,为了推进供热体质改革,转换居民住宅取暖费补助方式,保证使用清洁能源分户采暖居民冬季正常取暖,地方政府给予符合各地政府出台政策的居民一定的自采暖补贴。
随着我国供热体质改革,“热”成为一种商品,供暖走向市场化、商品化,取暖补贴由“暗补”走向“明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取暖补贴随个人工资在每年10月份发放,供热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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