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能不能税前扣除
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对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值得的注意的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列支时要遵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9号)的有关规定,即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相当于在税务上明确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扣除标准。保险公司按“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保险精算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如果大于上年数,则超过部分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小于上年提取数,则需要转回,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从理论上讲,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应等于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及所产生的利息扣除当年所应分摊的死亡成本之后的余额。对保险精算工作遵循《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提存寿险公司的准备金则可在税前扣除。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精算结果提存。长期健康险是介于短期健康险与普通寿险之间的一类业务,其责任准备金有类似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在税前列支时税法认可了保险有关行规。
在处理未决赔款准备金上,财税〔2009〕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其要先分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来区别对待。第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尚未结案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已经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提出来索赔。对于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往往要经过核查手续,如勘定该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内、审核损失金额是多少等等。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第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赔案提取的准备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知保险事故发生,但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因种种原因未提出赔付要求,且在索赔时效内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有义务支付,因而保险公司需提留资金准备。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第三,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非寿险保险事故已发生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费用提取的准备金,照实列支。
计提的风险准备一般计提比例是多少
计提的风险准备一般计提比例是10%。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
十一、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规则》第44条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
……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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