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机动车发票能否抵扣?
例: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新购买一部货车,在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填写的是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请问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根据上述规定,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应填写贵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而不是组织机构代码,否则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机动车发票如何抵扣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工作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因开票错误,造成无法认证抵扣,造成了经济损失,一般损失都有几万元。
2、纳税人购车时要正确取得可以认证抵扣的“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否则无法认证抵扣!
3、开具发票时,“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处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否则无法认证!纳税人上完牌照后,相应发票无法退回作废重开,纳税人将自己承担损失。
4、为确保万无一失,建议纳税人购车后,先持抵扣联认证,认证通过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第六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规定,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因此,上述公司应将已经认证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抵扣税额,填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抵扣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机动车发票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本文就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机动车发票能否抵扣的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了讲解与分析,具体的答案相信通过对本文的阅读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会计学堂能让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