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如何征收个税
问:公司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个所税是以什么方式计算?能不能用每年一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缴纳个所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也是和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该按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税是国务院确定的,但是实际中,具体的计算,各个省一般会有更进一步的规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的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国家规定必须由雇佣单位负担的保险以外的各类商业保险的保费,一律计入个人取得保费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保险的品种繁多,对于单位购买保险,个人享受无赔款的优待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您需要结合该商业保险的性质和品种,并对照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执行。
当然,上述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因为《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发执行,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单位属于违法规定的,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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