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自用房产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根据这一规定,房地产公司自建办公室并且自己使用,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上述8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固定资产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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