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开折扣销售能不能冲减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就上述返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冲减销售收入与销项税额,分销商则据此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成本与进项税额。
各种折扣的税务及其会计处理
(一)税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于商业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为了鼓励购货企业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属于企业理财的一种手段,企业的理财不能以牺牲国家税款为代价,因此,税法规定,现金折扣一律不能冲减销项税额。另外,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
(二)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目的是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商业折扣通常发生在促销和处置残次、陈旧、冷避商品中,目的是为了促进销售。
(2)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相关的折扣,销售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应根据买方的付款情况来确定;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就已经发生,企业销售实现时,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商业折扣不需单独做账务处理。
(3)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前的销售折让相当于商业折扣,企业应按照扣除销售折让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不存在冲减销售收入的问题;发生在确认收入之后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销项税额。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应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而不是冲减销售收入。
(4)税法中所称的“销售折扣”,会计中为“现金折扣”。税法所说的“折扣销售”是会计上的“商业折扣。”税法中所说的“销售折让”是否与会计的概念不一致?税法中所说的“销售折让”会计上也称为“销售折让”,不过按会计的习惯一般将“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统称“销售折扣与折让”,其会计处理是一致。
(5)由于商业折扣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品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入账。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交易成立之后,折扣之多少由客户付款的早晚决定。它通常表示为2/10、1/20、N/30,意思是说客户如果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可享受1%的折扣,超过20天付款,则无折扣,信用期为30天。那么在交易日,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是以总额入帐,还是以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入账?对此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
①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作为入账价值,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客户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作为财务费用。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实务中必须采用总价法。
②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普通发票开折扣销售能不能冲减销售?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冲减增值税销售收入跟相关的税额,普通发票是没有冲减功能的。具体要冲减销售收入该怎么做,现在可以通过会计学堂网进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