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旧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提
问:如我购置旧固定资产,折旧按什么年限摊?
答:国税发(2000)08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又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所以您单位的购置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按:
一、对于纳税人购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对其原已提折旧年限掌握的情况下,可按其折余年限继续提取折旧。
二、如果无法确定已提折旧年限,可按上述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掌握。
折旧年限相关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已十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除正常计提折旧外,财税部门也下发了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购置旧固定资产折旧如何计提?上文简单、概括的讲述一般公司购置旧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工作人员平时账务处理的时候,需要注意,及时核算相关成本费用。有疑问的话,可以到会计学堂官网,找我们的答疑老师,在线帮你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