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大于留抵税额是否要交税
问:我企业为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主要以进料加工为主,无内销业务。企业当月进项税额为3万元,上一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3万元,当月没有其他进口料件,出口额达600多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6万元,我计算当月应纳税额:3万(进项)+0(上期留抵税额)-0(销项)-0(应退税额)-33万(进项税额转出) =-30万。进口报关单我已检查全部录入,并作虚似进项处理。
我想问一下这种情是不是应缴纳30万税。有什么文件依据?如果不缴税我应该怎么处理,我当月进项税转出数应该是多少,有什么文件依据?
答:您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国税发[2002]11号)中“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已经明确了计算退税方式,其中,进料加工的相关计算,已经融合到其中。
该文件规定:(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建议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处理该业务。只有经上述免抵退抵减额融入其中,您最后计算的应纳税金才属于应该退还的税金。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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