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应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我公司主要从事家用高压锅的生产,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最近,为了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公司打算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即顾客买一个高压锅(市场价100元、成本70元),送一个公司生产的市价为10元的精美台历(成本6元)。对这种“买一赠一”的销货方式该如何计算缴纳税款?又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以“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商品,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赠出的商品所体现的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而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但是,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各项应缴税款。
假定你公司当期销售100个高压锅,同时送出100个台历,税务处理如下:
流转税方面,确认销售高压锅的收入,其销项税额为1700元(100×100×17%)。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结转高压锅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你公司赠送台历的销项税额为170元(10×100×17%)。
借:营业费用 770
贷:库存商品 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从以上看出,你公司当期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元(1700+170),并据此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中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因此,你公司向顾客赠送台历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算其相应的所得400元(10×100-6×100)。因此,你公司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还应将赠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买一赠一方式到底是否对赠品额外加收销项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计销项税,所以买几赠几中赠送的是需要按正常价格交增值税的,你说的可以不赠送而采取降低单价来给对方优惠,从而避免因赠送交税,但是制定税法的人是不会比你傻的,这种漏洞肯定不会发生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从会计学堂给出的示例不难看出,虽说是赠品,但是是赠品也是有成本价格的。对于这种“买一赠一”应如何计算缴纳税款?通过对小编总结的内容的学习,相信大家一定可以正确做答。如还想了解更多,会计学堂可以满足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