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工作服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扣除外,仅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从销售方购进的工作服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进项税额是否允许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一条需要得到确认,即他们购进的工作服是属于允许抵扣的“劳动防护用品”之列,还是属于不允许抵扣的集体福利之列,而这则需要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如果经确认属于“劳动防护用品”, 则可以抵扣;否则,则不予抵扣。如果他们对税务机关执行的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在企业计算时,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在编制会计账户的时候记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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