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能不能认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里所说的“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也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在内。因此,依照现行规定可以认定具备一定条件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扣缴义务人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款义务的单位.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支付货款的同时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 = 收购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对资源税作出代扣代缴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和加强征收管理,节约征收成本.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主要适用于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指未纳资源税,下同)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为宜的这些情况.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代扣代缴某种应税产品适用的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能不能认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个体户跟一般企业又不同,它的税收在税局上也有明确规定,不符合个体户征收范围的税费是不需要缴纳的。具体个体户税收缴纳的要求,可以通过会计学堂网加深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