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返回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应可否作为经办人员的个人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上述文件所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仅指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非相关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讲:假定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收到1.03万元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其中6000元用于发放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财务人员补助。其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300元
贷:其他收益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元
2.计提参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财务人员工补助时:
借:管理费用 6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元
3.发放参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财务人员工补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6000元
贷:银行存款 60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返还款的行为,是一项有偿服务并且不符合上述列举的除外情形。因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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