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清单与票面名称不符能抵扣进项税吗
问:我单位是一家副食品商场,主要经营副食品批发和零售业务。最近,国税稽查部门对我单位199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我单位有两次购进瓶装酒取得的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与销货清单名称不符,认定不允许抵扣,让我们补缴这两笔业务的进项税额983元。请问清单与发票名称不符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因此,销货清单上的商品名称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必须相符,否则不允许抵扣,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你单位应将这两份专用发票退还给销货方,并索取票面名称与销货清单名称一致的专用发票,然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
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
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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