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省内跨区直营门店能否汇总缴纳所得税

2019-05-19 09:3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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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作为总机构在某地的常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附属于总机构之下。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由总公司控制和分配,总分支机构间的资产处置和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的事物,不同于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新办省内跨区直营门店能否汇总缴纳所得税?

新办省内跨区直营门店能否汇总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省内跨区直营门店能否汇总缴纳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省内跨区直营门店能否汇总缴纳所得税?上面的文章对于新办省内跨区直营门店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内容分别归纳出来,大家可以看看自己遇到的问题,是否属于它们的核算范围。如果是的话,可以按照成本会计处理。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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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老师,想问一下,有限责任公司在同省跨市区下面要开一家新店,是否需要办理工商注册分公司,是否需要做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还是汇总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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