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低于原值销售固定资产是否享受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不再有售价低于原值并同时满足三个条可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或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经使用后又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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