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中国的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总局介绍,近期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请示税务总局,根据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那么就开票方而言,虚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已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并申报缴纳了税款,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所述的“全额征补税款”是否意味对其虚开的税额进行二次征收的问题。
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税务总局介绍,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的下发有其历史背景,当时使用的是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单联填开发票的行为,造成开票方的开票收入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税而受票方虚抵、多抵增值税的情况发生,因此,192号文件和415号文件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处理规定符合当时的实际征管情况。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面推行后,如果开票方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期全额进行了抄报税、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对其已缴纳的税款再次进行补征,则会造成重复征税问题。
上文小编介绍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及风险规避,虚开发票是一种经济罪,希望大家不要知法犯法,在收到虚假发票的时候及时上报税局,更多关于发票的相关疑问,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