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应如何做纳税处理
我公司在2010年10月、12月分别有一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因单证不齐,现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但上述两笔业务均在201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已按4%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做进项税额转出。现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本公司需按17%计算销项税额,之前已按4%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那部分税款应如何处理?这两笔业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怎样填报?既要按17%计算销项,又在之前做了4%的转出,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发生上述业务,须按17%计算销项税额。实际操作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对这两笔出口货物作相应的负数冲减录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一栏中,按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一栏的金额录入。
完成上述操作后,你公司当期计算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相应减少,抵消2010年已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单证不齐怎么办
1.单证不齐时,只是提交电子信息,无需提供纸制资料,单证收齐是指你收齐报关单、结汇水单、提单后,向税务机关提交电子信息及发票、合同、箱单、自产货物证明等单据,办理退税。收齐期限一般在出口日起90天内办理。
2.在申报单证不齐时,只是确认收入,不能够计算退税,单证收齐后,方可计算退税。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目录录入,新企业在一年内申报出口退税时要打印装订,一起带着。一年后,就不用带了。至于以后补录,应该是不行吧。因为在你生成申报数据的时候,目录录入的信息也在里面。
3.在基础数据录入--收齐单证录入---点出该笔业务后点修改然后在单证收齐标志栏输入bh回车就可以了,先生成明细表,再在基础数据录入--增值税录入中录入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后再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4.单证收齐录入后,在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表才能有内容,才能打印。在汇总表的“前期出口本期收收齐单证”这一行就会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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