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税凭证逾期能否申请抵扣
扣税凭证逾期能申请抵扣,只要符合下列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主要包括如下情形:(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除此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执行。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的,不予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逾期抵扣进项时,还应当注意事项
一是纳税人报送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在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如果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网络出现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二是纳税人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给予处罚。对纳税人为达到多抵扣税款,而申请办理逾期抵扣中弄虚作假行为的,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应进行处罚。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不定期对纳税人逾期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逾期抵扣的进项税业务不真实,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避免纳税人利用逾期抵扣凭证多抵扣税款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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