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之补缴免、抵、退税款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如果跨年度发生退运,或者跨年度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或者跨年度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规定补缴免抵退税额。由于适用政策不同,其相应会计处理也各不相同。
一、生产企业退运,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跨年度发生退关退运,如果出口货物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应当依照规定补缴已办理免抵退税额。对补缴的免抵退税额不得计入营业成本,应当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当于列作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同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成本中转回,红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跨年度按照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当依照规定全额补缴免抵退税额。对于补缴的免抵退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种办法,生产企业应当将补缴的免抵退税额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当期免税出口销售额计算划分转出相应进项税额,虽然补缴免抵退税额符合哪里来哪里去的会计处理要求,但是免抵退税额红字记入“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实质上就列作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不符合出口免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则,同时当期出口货物相应进项税额(即补缴的免抵退税额)不属于不可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应当适用计算划分转出进项税额办法。
第二种办法,生产企业应当将补缴的免抵退税额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这属于出口免税货物直接可区分的进项税额,应当直接作进项转出处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从简便出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其补缴的免抵退税额应当直接计入成本,不得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笔者赞同第二种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于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而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
生产企业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跨年度依照规定应当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而补缴免抵退税额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补缴的免抵退税额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以前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冲回,红字借记“以前年度损益”等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计提销项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消费税之补缴免、抵、退税款的会计处理应该怎么做?区分生产企业退运,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于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于适用征收增值税政策而补缴免抵退税额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