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要求

2019-06-01 09:4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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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根据出口企业的不同,生产型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外贸企业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政策。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要求是什么?

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要求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要求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要求?好了,以上就是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要求的全部内容了,如果你还想要了解更多我们更多的会计干货,可以点击在线会计答疑,我们将会尽力为你解决任何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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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这里有一个公司要做进出口业务,在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申请,但这个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申请书税务局要求要导出来的电子版,这个在哪里弄?

    通过操作系统,点击界面右上角“向导”——界面左边出现“申报系统操作向导”操作栏——选择“认定向导”:   ①资格认定明细采集——退(免)税认定申请录入,录入企业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保存;   ②生成资格认定申报——生成资格认定相关数据——录入申报所属期——导出数据(注意导出的数据必须放在单独新建文件夹,不能存在其他不相关的文件,数据的格式均为DBF格式);   ③打印资格认定报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 外贸企业,准备注销,出口退税资格认定要去取消。出口退税备案撤回申请成功后,还要办什么,?才算资格认定取消了!

    不用办啥了,税务注销,再工商注销

  • 您好,请问在网上申报系统里怎么操作~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呢?

    你是要下载这个表还是填写这个表呢

  • 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办理

     (一)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是按规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1.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2.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3.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三)从事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  3.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兼营出口货物劳务,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应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提供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公司自从申请了外贸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后,一直没发生进出口业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需要申报吗

    你好,没有出口业务就不需要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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