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原材料什么时候视同销售?
答:领用自产产品用于 以下项目时要视同销售: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产品研发领用原材料及自产产品是否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日常产品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及自产的产品,若该企业研发项目是用于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则研发领用原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同时领用的自产产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需做视同销售。
通过小编的介绍的以上内容,不知道你们对于“领用原材料什么时候视同销售?”都了解了吗?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来咨询我们的答疑会计老师,我们将第一时间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