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入会计科目核算及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付,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已经选定,不得改变。
因此,小编认为,对于广告费,可以计入“销售费用”核算,根据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全额扣除。
相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
看完了会计学堂的上述分析,对于广告费入“销售费用”核算会计科目核算,这点您应该是不比较清楚的了。同时关于其税前扣除标准,您也不要错过了了会计学堂给您带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