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的递延所得税处理
1.免税合并形成的商誉被合并方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无需计算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方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税法不认可免税合并产生的商誉,即商誉计税基础为0,商誉账面价值则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会计上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有二:
(1)若确认,则产生新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而改变商誉账面价值的计算结果(增加),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后,又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从而二者无限循环;
(2)由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导致商誉账面价值增加,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应税合并形成的商誉一般情况下,被合并方应按公允价值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合并方接受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即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应税合并时,税法确认商誉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初始确认时并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后续计量时,会计上可能计提减值,由此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此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商誉涉及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
商誉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后续减值影响: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非同一控制下免税合并:
商誉计税基础=0。
在初始确认时同样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原因:
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后续减值影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理由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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