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价入股股权转让税费
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A房企)拟购入目标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所拥有的一块土地。B公司取得的该土地成本为1亿元,该土地市价2.7亿元,转让价5.6亿元。为避免涉及B公司隐藏的潜在税务风险,约定按如下两种方案进行操作。
土地作价入股
B公司将该土地及部分现金作为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然后B公司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房企。
(一)B公司将土地作价入股至C公司
1.增值税
B公司以土地换取C公司股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B公司取得的土地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可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缴增值税,征收率为5%,销售额为出资作价扣除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B公司应给项目公司开具发票。
2.土地增值税
C公司取得土地的目的是用于房地产开发,C公司属于房地产企业。B公司以土地对C公司进行增资,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
B公司以土地对C公司进行增资,土地使用权证书需到国土部门办理变更,增资协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B公司和C公司均应就该协议按“产权转移书据”进行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资金额。
土地使用证属于“权利、许可证照”。C公司取得土地使用证,应按件5元贴花。C公司除资金账簿外的营业账簿应按件贴花,每件5元。资金账簿(总账)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数为依据,按万分之五贴花。
4.契税
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取得B公司用于增资的土地,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权属的划转,可免缴契税。
5.企业所得税
B公司以土地对C公司进行增资。B公司应按土地作价确定转让土地收入,相关土地成本等可在税前扣除。
由于B公司随后就应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房企,B公司不能适用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不能适用“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二)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
B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如当地无特殊规定通常实务操作中不缴纳土地增值税。B公司和A房企就签订的合同,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B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成本为土地作价金额(假定现金出资为零,为理想情况)。如涉及现金,需将出资现金计入股权成本。
(三)测算情况
B公司土地以不同的金额作价投资到C公司,B公司和C公司缴纳的税费不相同。假设,B公司以1亿元、2.7亿元、5.6亿元作价投资给C公司,可比较各税费的计算情况。
实际操作中,B公司可以有利的作价方式转让土地,但应注意作价金额原则上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C公司土地收储
C公司的土地被政府收储免缴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被政府收储免缴土地增值税。C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免税手续。
C公司土地被收储取得土地补偿费,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取得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支出可税前扣除。
提示:
C公司取得土地成本包括地价和契税两部分。如果土地是以投资获得的,免缴契税,土地成本为土地作价(土地作价入股金额)。如果土地是以交易取得的,土地成本包括土地交易作价和C公司应缴纳的契税。土地作价金额的不同,相应C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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