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缴增值税申报对象怎么填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支付的项目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7栏次"代收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同时需要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书抵扣清单》增值税报表填写扣缴纳税人识别号,即本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为什么能抵扣?
答:根据相关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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