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算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在总局尚未出台明确政策之前,所有核定征收企业都需要以取得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如果认为自身核算健全,可以申请按照查帐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我局已经开始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具体情况,考虑适当降低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
货代公司的核定征收怎么算所得税?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部分中小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计算其应纳税额.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务部门会给出一份应税所得率表,
比如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饮食服务业10-25%;娱乐业10-25%;其他行业10-30%.
案例
M国际货代(上海)有限公司(简称M上海公司),2003年8月在上海注册登记,注册资本250万美元.该公司由M国际货代(香港)有限公司(简称M香港公司)投资设立,与C集团(境外)构成母子孙三重关联关系.M上海公司具有无船承运人和一级空代资质,主营国际货代业务.根据实名举报信件指称,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以隐瞒收入、虚列成本、代开发票、应付款长期挂账等手段,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数额巨大.而所谓的M上海公司和M香港公司实为同一伙自然人操控,经营地点就在上海.
检查过程
该案件专案组由精于计算机系统操作的稽查业务骨干组成.在M上海公司,稽查人员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导出了该公司2005年~2009年的货代数据.随后,专案组以合同为主线,全面核查该公司的国际货代业务流程以及该公司劳务收入、费用支出的确认情况.
该公司业务流程分为出口预付、出口到付、进口预付、进口到付,而运输方式又分为海运和空运两种,共形成8个基本业务流.这些业务流从单证、款项支付、发票使用到会计入账,方式都不尽相同.专案组对所有业务流程进行了取证,对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合同、分单、总单、证明单、文书、分单附件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等)组成的纸质证据.专案组还根据M上海公司2005年~2009年财务电子备份数据中的香港往来账,加工整理出了历年收付款项的证据材料.最后,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以佣金顶替代理收入,缩小营业税税基
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委托,签发提单,向托运人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同时委托国际船舶(飞机)公司完成国际货物运输并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该公司收取运费及账务处理有如下两种方式:
1.出口运费预付业务中,M上海公司向国内客户开具承运人的提单(分单),收款并开具税务发票,收款金额总计逾9亿元.收款情况在公司账面有记录,但不作收入处理;该公司在收到受委托承运货物的航空/航运公司开具的提单(总单)、运费发票和请求付款单据后,支付国际运费并记账,但不作为成本处理.
2.出口运费到付业务中,M上海公司向国内客户开具承运人的提单,并以M香港公司名义开具商业发票,按第三方收款方式通过目的地关联公司向境外收货客户收取运费,存入M香港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数额逾60亿元.收款情况不反映在M上海公司账面,而是记录在M香港公司账面上;收到受委托承运的航空/航运公司开具的提单、运费发票和请求付款单据后,M上海公司支付国际运费并记账,但不作为成本处理.
专案检查中,M上海公司提交了一份与M香港公司订立的"分包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互为总分包商,M上海公司作为M香港公司的代理,仅以M香港公司账务中国际运费成本的3%作为佣金收入申报纳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专案组将全部境外段国际运费收入作为M上海公司营业收入,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计算应缴补营业税.经计算,该公司2005年~2009年应就出口货代业务补缴营业税逾2000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二、多列成本费用,冲减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M上海公司在2005年~2009年利用C集团公司设立于境外的条件,分摊多种费用,加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数额,冲减应税收入.一些费用从名目和数额上看,明显不合理,如区域服务费、总部服务费与集团服务费等,实为关联公司间的费用分摊,数额巨大、无相应证明,也没有税务机关审批手续.还有诸如名为"计算网络中心管理服务费"等,数额巨大,公司也提供不出关于这些费用性质、内容、计算标准的证明材料.
此外,该公司2008年~2009年共预提印花税费用339万元,但从未实际完税,也未在所得税年度汇算中进行纳税调增.
经计算,减去非法扣除项目后,M上海公司应补缴货代收入企业所得税约2500万元.
对该公司预提印花税费用不缴税也不作应税所得额调增的行为,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339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4万元.
三、业务类合同不贴花,逃避缴纳印花税
2005年~2009年,M上海公司业务类合同应贴未贴印花税180万元.对该公司上述行为,专案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补贴印花税180万元,罚款0.5倍的处理.
四、代关联企业收款,开具发票,长期挂往来,逃避税收监管
2005年~2007年,M香港公司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多家代表承揽货代业务,并由M上海公司开具税务发票,收取款项,总计约1.1亿元的收入款项长期挂"应付款--M香港公司"科目.
M上海公司对此辩称,因与M香港公司互为代理关系,其相互代理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并不具体结算,以互抵了事.对此,专案组要求该公司依照中国税法设置账簿,完整准确地核算各项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同时要求M上海公司提供M香港公司在香港的申报纳税资料.该公司无法提供,找借口搪塞.
五、进口货代业务中,代收款,违规代开发票
M上海公司在进口货代到付业务中,劳务、成本均由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支付,但运费则由该公司向国内收货客户收取,并开具税务发票.5年间,所谓的代收款项逾9亿元,长期挂账,且无合理解释.专案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予以罚款1万元的处理.
关于货代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算吗的问题现在大家都明白了吧,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在总局尚未出台明确政策之前,所有核定征收企业都需要以取得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