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原理,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如果纳税人已经收款或已经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会产生未开票收入。
但日后如果再就此项交易开具发票,因为同一项交易不应两次纳税,所以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时,应当从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例如,A企业某月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元,次月对此项收入开具发票,办理次月增值税申报时就需要从全部销售额中减去已申报过的100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重要比对原理,是当期开具发票的销售额不应小于当期纳税申报的全部销售额,因此有可能会发生比对异常。例如,A企业当期共开具发票500万元,但减去已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的100万元后只申报400万销售额,就会产生异常比对信息,从而无法在网上直接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4号)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执行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一栏填列负数解决比对异常问题。如上列中的A企业在申报次月增值税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写-100万元,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仍按实际开票销售额填写,就可以解决同一项交易重复纳税的问题。
但这种填报方式存在两个弊端:
一是不符合申报逻辑,“未开票收入”填写为负值意味着此项交易已经被取消和退回到交易发生前的状态。而在此项交易实际已发生的情况下,申报负数销售额就扭曲了交易实质;二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未开票收入”栏任意填写负数,从而产生“暴力虚开”的违法行为。因此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对这一缺陷进行了相应修正。
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要求,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根据这一规则,“未开票收入”相应栏次均不应小于零,否则就会造成申报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票金额、税额合计数,产生申报异常。按照税总发〔2017〕124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将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进行核实和处理。
因此,在3月1日后,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仍承前例,如果A企业开具发票金额500万元而申报销售额为400万元,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产生的100万元差异,在以前期间已经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过。此类证据至少应当包括:
(1)约定开票日期、收款日期的合同;
(2)已收取款项的凭据或其他结算凭据,如票据;
(3)在本期对以前未开票收入开具的发票,受票单位与签订合同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应当是一致的。
未开票收入怎么申报
取得未开票收入也需要如实申报,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应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根据征收率的不同填写申报表相应栏次如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举个例子,某小规模纳税人第一季度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未开具发票,则在申报时应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栏次申报。
只要取得进项发票都可以抵扣?
错误!
取得的进项发票要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
又是错误的!
纳税人适用免税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票面金额税额正确就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当然不是啦!
开具发票应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不仅要注意票面金额税额,还需要保证其他信息填写正确。特别要注意购买方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备注栏、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正确。
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如果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若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并不是没有取得发票就不能税前列支,应该区分各种情形。
上文会计学堂小编主要给大家讲到了未开票收入可以不申报吗、只要取得进项发票都可以抵扣、免征增值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发票票面金额税额正确就是符合规定的发票等问题,相信大家看完已经有了自己的见解,若有其他疑问可以继续提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