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投资性房地产增值税如何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例: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开工改造旧厂房,该不动产取得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原值为2000万元,装修时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假设无净残值。改造厂房设计费21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2万元,当月未认证;采购建筑材料468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当月认证通过;取得工程施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06万元,当月认证通过,税额6万元。
(1)装修日:
借:在建工程 10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 2000
(2)发生改造费用:
借:在建工程 8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2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9.6(7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4.4(74×60%)
贷:银行存款等 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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