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预缴增值税怎么账务处理?
全面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销售建筑服务,特定条件下需要预缴增值税.
如: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举例说明:
案例:假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甲项目(老项目、一般计税)于2016年6月1日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住房一套,收取款项111万元,6月份期末由"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金额为7万元(应交税费与增值税有关的科目设置如附表,暂不考虑其他业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相关规定,A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7月份申报期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3万元(111÷1.11×3%).如果企业不计提应预缴的税款,直接在7月份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贷:银行存款 3
这样做,会有两个小麻烦,一是在七月申报期内需要重新梳理、核对六月份预收房款的情况,然后计算并缴纳应预缴的增值税;二是在七月份缴纳六月应纳税款时,需要一并做这样的会计处理才行: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3
银行存款 4
如果不做上述会计处理,直接按七月份"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期初余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会使预缴的增值税没能抵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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