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费收入如何交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税务局是怎样评估土地价值的?
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对于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进行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并将评估报告如实报送地方税务部门确认.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确认后的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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