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如果开多了下个月能进行抵扣么?
答: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 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你收到红字发票,直接根据红字发票将相应金额做进项转出即可.
相关问题:
已认证的发票要开红字发票还需要原蓝字发票吗?
答:一般是不需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发票已抵扣申报如何开红字?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办理材料
(1)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或IC卡(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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