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发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质属于权益性交易,被合并方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应全额弥补.因为在同一控制人前提下,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合并过来,也应该对等承认其亏损,允许其全额弥补才是符合责权利的原则.
相关知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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