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增购发票的预缴税款怎么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关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项有关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缴应缴税款?
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缴应缴税款.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因此,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内再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税款,是预先缴纳的部分税款,应该在正式申报纳税时予以扣除.注意:是扣除,不是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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