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产品开发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发生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如果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1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企业加计扣除的方式,即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研发费用与税前抵扣金额的会计分录
加计扣除主要是和企业所得税联系,内部自主研发无形资产费用化支出加计扣除50%,资本化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
举个例子:截止2011年6月份,与研发相关的支出500万,费用化支出100万,资本化支出400万.
上述文章针对高新企业产品开发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想了解更多的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