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核销的贷款呆账应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
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要符合两项原则:
一是及时性原则;
二是充足性原则.
前者是指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进行;后者是指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
由于损失的不可避免性,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就成为帮助银行保持经营稳健的有效工具.
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是按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以作为核销呆账贷款损失准备的基金.根据财政部 《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我国银行的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为1‰; 农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贷款为2‰; 进出口贸易贷款为1. 5‰; 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为2‰.下列贷款不提取呆账准备金: ①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拨改贷; ②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贷款; ③以各种财主 (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 作抵押的贷款;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拆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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