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地下建筑产权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地下停车位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
答: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受让方不缴纳契税,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 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 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据此,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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