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支付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有哪些项目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有: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款.
3.、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7、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补交以前年度税收所交纳的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计入补缴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未支付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对此,要看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前是否已经取得有效的凭证,如果取得,则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