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怎么办理遗失和补办?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号码、及有效期,你可以到所属的税务局前台咨询.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带上.
副本遗失了怎么补办?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版面原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3.书面报告
四、办理地点:请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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