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折旧的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如何处理?
一、已提折旧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实际成本)
二、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此,只需要按工程的实际成本从"在建工程"结转到"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已计提的折旧不需要调整.
相关知识:
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者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 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 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的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根据以上规定: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是根据在建工程完工程度来判断,因此,当主体工程基本完成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如果其成本无法准确计量,可暂估入账,并据以提取折旧,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结算成本调整暂估成本,并据以从新计提折旧,但是以前已经提取的折旧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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