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因此,除了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未实现的汇兑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
汇总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法下外币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收益作为其他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税,形成的汇总损失也准予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对规定的内容来看的话,未实现汇兑损益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可以进行税前扣除。那么小编关于问题“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缴纳所得税?”就介绍到这里。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如果还有其他关于企业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