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的开办费用怎么算?
新开办的企业,哪些算做是开办费用?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了2000元以上是固定资产的规定,
新准则从两个方面对固定资产的概念和范围确认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了只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才叫做固定资产。二是规定了只有满足了“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
因此,只要符合以上两项规定都可以认定为固定资产,不再以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界定固定资产。
开办费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
1、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里归集,直到企业有了第一笔收入后的次月,分5年摊销,这样做是否合规。
2、企业依据税法的口径做账,这样就不用纳税调整,可以吗,为什么?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新办企业的开办费用怎么算?上文介绍了哪些可以计入到开班费用当中,知道哪些可以计入,大家就可以把能计入的开办费加起来即可,开办费的会计该怎么处理上文也有详细内容,更多关于费用的其他疑问,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