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具体解读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8日发布的《减税降费疑难问题50答》第20问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答复如下:我们在4号公告的政策解读中进行了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和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存在差异。因此,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4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综上,你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或按季缴纳增值税,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纳税期限,但是一经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选择上文就介绍到这,在一个会计年度里面,小规模纳税人一旦选择了月份,季度纳税那就不能在改变了,要过了当年的12月31日后才能再次变更,更多相关财务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