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IMF支付优惠贷款利息代扣所得税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由于你公司获得的贷款符合免税条件,因此,你公司不需要代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可见,只有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合同才可以免纳印花税。由于你公司不属于国家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因此你公司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的贷款合同需要纳印花税。即你公司应纳印花税1.5万元(3000×0.05%)。
有关企业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有哪些?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特殊规定 (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777号文有如下规定: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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