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为何不享受20%优惠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8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 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
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因此,核定征收企业自2008年度起,一律执行 25%的法定税率。
核定征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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