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开发前资金占用利息怎么处理
根据现行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上述提到房产公司支付的这部分利息,产生于该合作项目因某些原因根本没有开始开发之前,我们理解不应该作为归属于该开发项目的间接成本核算,而是企业为进行资金的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按条例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作为期间费用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闲置资金利息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及《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
156号),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企业取得的这部分利息收人,作为应税 收人,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资金占用费一般是企业间拆借双方拟订协议规定的利息额,或者一方延期付款而根据销售合同应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根据你提供的信息,第二种延期付款比较符合,但有并未明确说明是否是延期付款。如果这是一道题,那么可以这样算(1000000-999)*0.09=89910.09.如果是在现实中,那么就要看实际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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