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在所得税汇算时如何扣除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1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一)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对于年金的扣除,有关规定强调了“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可否税前扣除
审计的意见也不是完全正确的,(1)允许预提的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允许预提的范围为: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五项。
(2)扣除标准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如果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的14%之内的部分是可以扣除的,所以需要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来来判断,能否列支,列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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